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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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关于启动2018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

作者: 阅读次数: 日期:2017-11-01

各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学生本科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相关文件,为进一步规范过程管理,逐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现就2018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严格按照《枣庄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枣院政字[2011]158号)、《枣庄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补充规定》(枣院政字[2014]9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2018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工作。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院要成立由院长负责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任务书、开题、指导、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建设等环节的进度安排及质量监控。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严格指导教师的资格和指导论文数量审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当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术水平较高且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数量,一般不超过10篇。指导教师需按照我校关于毕业论文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学生的指导工作。

严格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杜绝抄袭、造假、过度引用等学术失范现象。本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将严格通过知网学位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相似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方可答辩。校级优秀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必须提供查重检测报告,相似比原则上不超过20%。

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基本原则是一人一题。各专业提出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数量应比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高出至少10%;鼓励学生在实习、实践过程中自主选择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要求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结合实际,难度、工作量适中,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题目应占题目总量的50%以上。

对于已经签订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允许其到就业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各学院要组织专家对校外指导教师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进行审核,并按照我校《枣庄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统计校外指导教师有关信息,确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研究内容。

五、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强化过程管理,抓好题目审查、开题、中期检查、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工作,教务处也将对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等组织专项检查。

六、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各学院需于答辩前三日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提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安排情况,教务处将随机抽查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情况。

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对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选题情况分析、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学生总体水平分析、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工作中创新举措等方面及时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版)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并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资料,做好本单位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及管理工作材料的建档工作。

八、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确定指导教师、申报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师生双向选题,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做好开题前期工作。

(二)选题阶段(2017年12月22日前):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善课题研究方案,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等工作。

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

(三)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前指导教师必须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安排。要求学生充分利用寒假时间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开题报告撰写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工作最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四)答辩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审查、答辩组织及成绩评定工作。

(五)成绩报送阶段(2018年6月1日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总结报送及材料归档工作。

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行政楼204房间),电子版发到邮箱:zzxysjjxk@163.com

2018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

教务处

2017年10月30日